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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影响
2025-01-15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办理转让、出质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被控侵权人。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

  【问】请求主体中对于被控侵权人是怎样定义的?提交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报告的出具会通知专利权人么?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可以提出更正请求么?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问】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么?

  自2024年1月20日起,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小编整理了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手续,一起来学习吧★◆。

  【答】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情况告知专利权人。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更正请求◆★■。期满后提交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答】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